|
1、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的政策
(1)按实补偿补助,移民安置资金包干使用。农村移民补助标准根据浙财农字(2003)57号文件执行;移民个人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偿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等,以实物调查成果为依据,以丽政发[2003]51号文件的标准按实补偿;迁入地调剂土地安置移民的村队进行必要的补偿,按人均生产安置费10000元、基础设施费4975元(其中2800元发给自建房屋的移民人个)补偿、包干使用。
(2)专项设施对口支持。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确定,省政府安排项目的扶持资金5亿元,从开始移民起5年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对省级原有专项资金,每年统筹安排5000—7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库区被淹没的交通、电力、广电、文化、教育、卫生、文物、通讯等设施的库区移位复建工作和投资,由各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建设。
(3)保证移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设施。农村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办法,按照以农为本、有土安置为主的原则,解决移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设施。移民的承包土地、自留地等由迁入村集体调剂解决,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并对迁入进实行必要的经济补偿。指导和帮助移民自主建购住房,鼓励移民购买迁入地农村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闲置房,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服务,完备有关手续。
(4)积极开展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帮扶。移民迁入安置地后,应享受安置地村民(社员)待遇。迁入地政府对移民安置直接有关的税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全免;移民承包耕地免缴农业税3年;免缴村提留(或村集体公益事业资金)3年;免除集体分摊的义务和劳动积累工(或“一事一议”分摊的用工)2年;移民兴办二三产业及外出就业等,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照顾。帮助办理移民户籍迁移、土地承包权证、义务教育、社会福利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能免的应予免除。做好移民培训工作,帮助移民提高生产技能,尽快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建立帮扶制度,落实帮扶责任。
(5)制定移民后期生产扶持政策。在落实移民前期补偿、补助等政策的同时,参照中央直属水电站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在滩坑水电站建成后,设立滩坑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和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用于库区维护及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办法由省计委、财政厅、民政厅移民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应遵循的各项方针:
(1)遵循移民“搬得出、安得下、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方针;
(2)遵循开发性移民安置方针;
(3)遵循“以土安置为主”的方针;
(4)遵循以经济恢复和重建为中心的方针;
(5)遵循“政府扶持”的安置方针。
3、根据移民安置计划,滩坑水电站共需安置移民人数。分市、县(市、区)安置任务数。
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共需搬迁移民约5万人。丽水市内安置3.7万人,其中:青田21350人,景宁4150人,莲都4500人,龙泉、松阳、遂昌各2000人,缙云1000人,涉及40个乡镇,298个行政村;市外安置1.3万人,其中宁波市6000人,绍兴市4000人,金华市2000人,台州市1000人,动迁安置共涉及5个市,33个县(市、区),305个乡镇。
4、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的动迁安置计划。
根据滩坑水电站建设规划,从2003年8月至2004年9月为施工准备及导流洞施工阶段;2004年10月上游围堰截流,主体工程开始施工;至2007年4月下闸封堵水库蓄水,7月1日第一台机组发电;2008年底整个工程完工。根据这一建设进度的要求以及省计委和移民办下达的移民分年度动迁安置计划,按照坝址移民先迁、水位线由低到高淹没人口分期分批进行,按“中间大、两头小”的比例,滩坑库区移民动迁安置分四批进行。2002年9月至2003年8月为第一个动迁年,2003年9月至2004年8月为第二个动迁年,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为第三个动迁年,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动迁任务。
5、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迁入安置地后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迁入安置地后,应享受安置地村民(社员)待遇。迁入地政府对移民安置直接有关的税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全免;移民承包耕地免缴农业税3年;免缴村提留(或村集体公移益事业资金)3年;免除集体分摊的义务和劳动积累工(或“一事一议分摊的用工”2年);移民兴办二三产业及外出就业等,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照顾。帮助办理移民户籍迁移、土地承包权证、义务教育、社会福利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能免的应予免除。做好移民培训工作,帮助移民提高生产技能,尽快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
6、如何体现“搬得出、安得下、富得起、逐步能致富”的精神?
(1)体现在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上用政府行为来保障移民搬迁后尽快达到超过搬迁前的生活水平。
(2)体现在安置方式上,即让每位移民都能得到合适的安置,使移民过上稳定可靠的生活。
(3)体现在安置点的选择上,所选择的安置点都是条件较好的地区,只要肯劳动,勤劳致富是完全可能的。
7、按照国家电站水库移民安置条例,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15条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拒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准擅自返迁。”
8、办理统一定点有土安置相关手续应当符合的规定和程序。
(1)根据移民安置任务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结合移民的生活习俗、主观意愿、潜在发展能力以及安置地点的生产、生活等综合情况确定移民安置数量,由迁出、迁入地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书,下达到乡(镇)、村、层层落实责任制;
(2)迁出、迁入地对移民档案情况进行复核,对口衔接确定具体安置地;
(3)移民主管机构根据移民数量、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足额拨付各项移民安置经费;
(4)接受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安置点,根据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标准的要求,给移民一次性落实宅基地,房屋由移民自建为主。鼓励移民在当地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闲置房。
(5)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包生产用地,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安置后人均承包的耕地,在数量、质量上与接受移民的行政村村民享有同等的土地份额,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发给移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9、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经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应向移民主管机构递交的材料。
(1)本人或户主投亲靠友申请;
(2)选择在市内非滩坑移民安置规划安置点的乡(镇);
(3)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与当地村民同等的生产土地和用于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等证明材料;县内投亲靠友,由县移民主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报市移民办备案。
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和接收地,享受统一定点有土安置同等的安置待遇和安置经费。
10、选择自谋出路安置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本人或户主自谋出路申请;
(2)一户拥有45平方米以上固定住房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明或家庭主要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大中型企业职工的单位证明。
要求自谋出路安置的,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就地“农转非”。由迁出地移民主管机构与移民本人签订自谋出路移民销号合同,进行司法公正,按照有土安置的生产安置费、宅基地补偿费、基础设施工费标准,一次性发给个人,办理自谋出路移民销号手续,在迁入地落户。
11、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人或户主自谋职业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家庭主要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大中型企业职工的单位证明。
要求自谋职业安置的,由当地各级政府审查批准后没。就地“农转非”。政府提供宅基地或优惠商品房,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本人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合同,进行司法公正。按照有土安置的生产安置费标准,一次性发给个人,办理自谋职业安置手续。
12、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还有一定奖励。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除享受各项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外,再按人均5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13、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移民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缺乏劳动能力;
(3)赡养子女已作有土安置, 并在子女同一迁入地安排宅基地建房;
(4)自愿申请不要生产用地。
?具备上述条件,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移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县移民主管机构批准后,由移民本人、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保险机构三方签订养老保险合同,将其生产安置经费作为投保基金,拨付给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核发养老保险证,每月支付养老保险金数额。养老保险金结余可作财产继承。
14、非农村移民安置遵循的原则。
(1)库区有房产的库区机关企事业的非农业人口,原则上随库区复建安排宅基地进行生活安置。
(2)库区非机关企事业在职的非农业人口,原则上随库区复建生活安置,也可以在市内随主要家庭工作人员所在地或迁入地落户。
15、移民中的鳏寡孤独老人安置形式。
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无依靠的、缺乏劳动力的移民和非农业移民户,在县内就近安置,不安排县外外迁。
16、移民资金拨付使用方式。
移民资金实行安置任务、资金、责任捆梆式分级包干。移民资金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核定总额,由各市、县(市、区)包干使用。
17、专项预备费的概念。
专项预备费是指统筹用于移民建房困难和因灾、因病、因祸而导致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困难补助。其中建房困难补助原则上按人均500元安排,其余资金不得平均发放给移民个人,集中掌握用于有特殊困难的移民户的生活补助。
18、移民建房应享受的待遇。
移民建造住房的占地面积按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与当地村民享有同等待遇;移民建房要符合村镇规划,提倡移民自建住房。鼓励移民购买安置地居民的闲置房,出售给移民的闲置房应是结构牢固、使用安全的住房。迁入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移民建房和购房以及宅基地等有关手续,落实和办理移民的户籍变迁、社会福利和子女就学、生育指标等有关事宜。给迁入的移民及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19、移民房屋的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30元,板木结构每平方米185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170元,杂房每平方米100元。
20、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调查基准日是哪一天?
2003年4月3日丽水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滩坑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建房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之日为移民安置调查基准日。
21、应属于移民安置人口的人员。
(1)户籍、房屋均在库区的常住人口;
(2)临时在外人口,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合同制工人,拘役、劳教、劳改人员;
(3)在库区有固定房产且近年来在库区生产生活, 但其户籍不在库区的政府号召的“下山脱贫”人员;
(4)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划出生的人口;
(5)于2002年4月3日发放 《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期间合法婚嫁、出生、招婿等迁入的人员;
(6)房屋在160米淹没线以上, 土地等只要生产资料被淹没的影响人口及水库形成后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口;
(7)户籍仍在库区,但已出嫁、出国等人户分离的有关人员,由青田县、景宁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确认,报市移民办核准。
22、不属移民安置人口的人员。
(1)户口弄虚作假的:
(2)库区无房屋的在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农业人口:
(3)在库区临时租房屋生产、生活的;
(4)库区有房产,户籍在库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部队军官、志愿兵,因公出国留学生;
(5)2002年4月3日以前已婚嫁、 收养、 招婿到库区外,可以依法迁入对方居地落户而擅自不愿迁往的;
(6)房屋、土地未淹没,只有部分山林淹没的;
(7)不可列入移民安置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