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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来源: 市移民办    发布时间: 2006-08-21 15:31:11作者: 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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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挤占、截留、拖延拨付和挪用移民资金。

2、不得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拆借、捐赠、赞助和提供担保。

3、不得利用移民资金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亲友联系、介绍或参与滩坑水电站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移民安置点建设项目的投标或建设活动。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亲友联系介绍或参与移民搬迁运输项目。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亲友联系、介绍或参与移民扶持开发项目的投标或建设活动。

7、不准无偿占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企业或移民工作对象的钱物,不准到上述单位及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得到下属单位、企业或移民创办的企业廉价购买商品。

9、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参加用公款及移民工作对象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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