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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滩坑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8-14 06:50:5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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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丽政发[2003]51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滩坑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滩坑水电站是省重点工程,为使滩坑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3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财务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3]57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审定的滩坑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移民范围

滩坑水电站建设场地范围包括大坝、开关站、发电厂房、公路、电站永久生活区等(具体范围以审定的可研报告为准)。滩坑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区,因水库蓄水引起的浸没、坍岸和滑坡,以及其它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地区(具体范围以审定的可研报告为准)。

二、工程移民政策

(一)滩坑水电站建设场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要依法征地拆迁,合理补偿。

(二)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国家审定的可研报告,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详见附表)。

(三)征用各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由政府统一安排,专款专用,用于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四)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生产生活设施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房屋建设面积及附属建筑物等实物指标,以国家审定的可研报告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林木补偿标准为综合平均补偿标准,青田、景宁两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补偿标准。附属建筑物、农村生产生活设施、零星树木及其它实物补偿标准由青田、景宁两县政府根据审定的可研报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

滩坑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对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扰、阻挠和破坏。对少数单位和个人提出无理要求或阻碍工程建设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滩坑水电站工程施工占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丽政发[2002]222号)同时废止。

附:滩坑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标准表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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