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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8-14 06:50:5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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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丽政发[2002]206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库区

移民安置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和《滩坑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的有关规定,结合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要求

(一)滩坑水电站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动迁安置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全部移民动迁及本市内安置任务。

库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移民动迁、政策处理、库周专项复建和集镇迁建规划实施工作,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移民安置任务。

市、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移民安置总体规划要求负责制定移民工作计划,具体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处理。

市计划、建设、民政、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计划生育、公安、文体广电、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移民主管部门做好移民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移民安置的基本方针是:以土地为基础,依托集城镇,开拓二、三产业就业门路。

(四)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县(市、区),乡镇实施,实行任务、资金、责任分工负责制;

3、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4、坚持以农业为本、有土安置为主,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相结合;

5、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便于管理,便于协调,确保迁得出,安得下,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使移民生活逐步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确保库区和移民地区社会稳定;

6、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所有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及时做好移民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拒迁。已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被搬迁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移民的动员搬迁工作。

(六)移民安置任务区分。整个水电站库区共需搬迁安置移民5万人。其中市外省内安置1.3万人,丽水市内安置3.7万人。市内安置任务区分如下:青田县2.135万人,景宁县0.415万人,龙泉市0.2万人,莲都0.45万人,遂昌县0.2万人,松阳县0.2万人,缙云县0.1万人。

(七)动迁安置期限。按照坝址移民先迁、水位线由低到高淹没人口分期分批进行。按“中间大、两头小”的比例,分四个动迁年完成。20029月至20038月为第一个动迁年,20039月至20048月为第二个动迁年,20049月至20058月为第三个动迁年,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动迁任务。

二、移民安置人口

(一)移民安置人口计算实行《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制度。《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是确定移民安置人口身份和兑现各种补偿安置政策的依据。

(二)200243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滩坑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建房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之日为移民安置调查基准日。

(三)实际移民安置人口以移民主管部门发放《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为准。

(四)移民安置人口按以下规定进行确认:

1、户籍、房屋均在库区的常住人口;

2、临时在外人口,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合同制工人,拘役、劳教、劳改人员;

3、在库区有固定房产且近年来在库区生产生活,但其户籍不在库区的政府号召的“下山脱贫”人员;

4、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划外出生的人口;

5200243至发放《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期间合法婚嫁、出生、招婿等迁入的人员;

6、房屋在160淹没线以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被淹没的影响人口及水库形成后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口;

7、户籍仍在库区,但已出嫁、出国等人户分离的有关人员,由青田县、景宁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确认,报市移民办核准。

(五)200243至《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发放结束期间,库区人口自然增长率不得超过12‰。

(六)以下情况不作移民安置:

1、户口弄虚作假的;

2、库区无房屋的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农业人口;

3、在库区临时租居房屋生产、生活的;

4、库区有房产,户籍在库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部队军官、志愿兵,因公出国留学生;

5200243以前已婚嫁、收养、招婿到库区外,可以依法迁入对方居地落户而擅自不愿迁往的;

6、房屋、土地未淹没,只有部分山林淹没的;

7、不可列入移民安置的其他情况。

(七)列入移民安置人员和不列入移民安置人员,由所在行政村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移民主管机构审核确定。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三、移民安置

(一)担负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移民安置任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报市移民办审核,市政府审批,组织移民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

(二)农村移民安置的形式为统一定点有土安置、投亲靠友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五种形式。

1、统一定点有土安置是移民安置的主要形式,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根据移民安置任务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结合移民的生活习俗、主观意愿、经济条件、潜在发展能力以及安置地点的生产、生活等综合情况确定移民安置数量,由迁出、迁入地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书,下达到乡(镇)、村,层层落实责任制;

2)迁出、迁入地对移民档案情况进行复核,对口衔接确定具体安置点;

3)移民主管机构根据移民数量、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足额拨付各项移民安置经费;

4)接受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安置点,根据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标准的要求,给移民一次性落实宅基地,房屋由移民自建为主。鼓励移民在当地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闲置房;

5)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包生产用地,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安置后人均承包的耕地,在数量、质量上与接受移民的行政村村民享有同等的土地份额,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发给移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无依靠的,缺乏劳动力的移民和非农业户口移民户,在县内就近安置,不安排县外外迁。

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市、区)统一组织验收,对移民生产、生活、公共设施情况逐项检查落实。

2、选择投亲靠友安置形式的移民,经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向移民主管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1)个人或户主投亲靠友申请;

2)选择在市内非滩坑移民安置规划安置点的乡(镇);

3)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与当地村民同等的生产土地和用于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等证明材料;

县内投亲靠友,由县移民主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跨县投亲靠友,由迁入县、迁出县移民主管机构办理手续。报市移民办备案。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和接收地,享受统一定点有土安置同等的安置待遇和安置经费。

3、自谋出路是指以户为单位全部成员一次性迁移到市内库区以外的农村或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经营,自行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选择自谋出路安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本人或户主自谋出路申请;

2)一户拥有45平方米以上固定住房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家庭主要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大中型企业职工的单位证明。

要求自谋出路安置的,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就地“农转非”。由迁出地移民主管机构与移民本人签订自谋出路移民销号合同,进行司法公证,按照有土安置的生产安置费、宅基地补偿费、基础设施费标准,一次性发给个人,办理自谋出路移民销号手续,在迁入地落户。

4、自谋职业是指已从事多年非农经营活动,有固定职业和技术专长的移民,或主要家庭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职工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在统一规划定点的滩坑移民安置点内自行建房;自愿申请不要生产用地,从事二、三产业经营,自行解决生产安置。

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本人或户主自谋职业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家庭主要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大中型企业职工的单位证明。

要求自谋职业安置的,由当地各级政府审查批准后,就地“农转非”。政府提供宅基地或优惠商品房,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本人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合同,进行司法公证。按照有土安置的生产安置费标准,一次性发给个人,办理自谋职业安置手续。

5、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缺乏劳动能力;

3)赡养子女已作有土安置,并在子女同一迁入地安排宅基地建房;

4)自愿申请不要生产用地。

具备上述条件,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移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县移民主管机构批准后,由移民本人、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三方签订养老保险合同,将其生产安置经费作为投保基金,拨付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核发养老保险证,每月支付养老金数额。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可作财产继承。

(三)非农业人口只给淹没实物损失补偿、补助费,不进行生产安置。

1)库区有房产的库区机关企事业的非农业人口,原则上随库区复建安排宅基地进行生活安置。

2)库区非机关企事业在职的非农业人口,原则上随库区复建生活安置,也可以在市内随主要家庭工作人员所在地或迁入地落户。

不在库区和安置区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宅基地补助费。

四、专项及机关企事业搬迁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淹没的实物数量,按照浙江省统一制订的标准拨给县级主管部门包干使用。因复建不足部分资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口支持解决。

(二)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浙江省统一制订的标准包干支付给企业,由企业自行搬迁。

(三)库区被淹没的专项设施不单独作补偿处理,连同库区复建投资,根据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积极争取交通、电力、广电、文化、教育、卫生、文物、通讯等有关部门对口支持。

五、其它

(一)移民宅基地和房前屋后空地的面积,按照迁入县规定的大户、中户、小户的占地标准执行。

(二)淹没影响人口的实物损失标准,采用库区综合标准,以全县库区人均指标结算各项数据。

(三)移民迁出后原耕作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移民不再享受。

(四)移民迁入安置地后,享受安置地村民待遇。迁入地政府对移民安置直接有关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全免;移民承包耕地免缴农业税3年;免缴村提留(或村集体公益事业资金)3年;免除集体分摊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或“一事一议”分摊的用工)2年;移民兴办二、三产业及外出就业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五)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活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日起施行,由市移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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