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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文件
浙移安[2004]50号
关于加强滩坑移民建房工作的通知
宁波、绍兴、金华、台州、丽水市及各有关县(市、区)滩坑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今年是滩坑移民工作关键之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努力工作下,目前第一水平年移民动迁安置工作有了实质性进展,部分县(市、区)已准备进入移民建房阶段。移民建房是安置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移民的切身利益,住房质量维系着移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不可有丝毫的松懈和疏忽。为了加强滩坑移民建房工作,圆满完成建房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民建房的组织领导
迁入地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个统筹”、“五个坚持”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移民建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建房质量管理指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总责,有关职能部门承担移民建房工作的指导、监督、服务的职责,切实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安置地社会稳定。要深刻认识抓好移民建房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早部署、早准备、早行动。迁出、迁入地政府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换位思考,多沟通多协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组织开工建房。建房期间,迁出地要派出得力干部协助安置地加强对移民建房的组织协调,及时帮助移民解决建房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计划完成建房任务。
二、移民建房的主要形式
移民到安置地实施建房,对住房建设具有自主权。各地要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尊重移民的权利,坚持移民户自主建房的原则,由移民自主选择房屋式样,自主选择施工单位,自主签订施工合同,自主监督检查房屋工程质量。移民建房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要按照因户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执行浙政发[2002]23号、浙财农字[2003]57号文件,不得强制规定建房的档次标准,不允许建造超过移民经济承受能力的住房,不允许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移民建房质量管理
安置地要主动协助移民加强对移民建房工程质量的管理,把好设计和施工队伍资质关。向移民推荐、供移民选择的施工单位或施工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房屋设计要科学、合理、明了,符合安置地农村建房习惯。各施工单位(工匠)必须严格按图纸、按合同要求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结构不合理,确需更改的必须经移民户本人同意,并在变更单上签字;未经移民户同意的变更引出的争议,要由随意变更方承担一切责任。要建立和加强移民建房质量监管责任制度,把责任分解到有关领导和部门,落实具体责任人。要依据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程序,定期检查,监管到位。同时,在整个建房过程中,始终应由移民户在工地监督建房,严格检查基础工程、钢筋砼工程、墙体、砌筑砂浆、电线电器等重点部位的质量,做好分阶段的建筑质量检查、确认和验收工作,切实把好质量关。
四、建筑材料质量和价格监管
在移民建房过程中,安置地要加大对建材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强建材质量监督检查,严禁向移民推荐不合格建筑材料,不得强行要求移民到指定的地点购买质次价高的建筑材料,不得抬高移民建房造价,不得对移民户进行价格欺诈,对乘机敲诈勒索的不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在当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各地要给移民以实实在在的帮助,在不降低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合理消化建材涨价因素。
五、移民建房的资金管理
移民建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迁出地应按省里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上报移民专项用于建房的补偿资金分户明细表,由省里统一将移民建房资金在建房之前一次性拨入安置地在指定银行设立的专户;安置地掌握的建房助资金,应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入专户;如以上两项资金 合计用于建房仍不足,应由迁出地负责督促移民交足建房款,先交款后建房。补偿补助资金严重不足,又无钱建房的特困户,原则上由迁出地自行安置,不宜安排外迁。移民建房资金要按建房进度支付。支付的程序是先由移民户提出申请,迁出、安置地双方共同审核同意后,由移民户正式签字办理用款手续,凡应支付给施工队的资金宜直接拨给施工单位。
六、移民建房的验收、交付
移民建房过程中要进行分部分项的工程验收,并由移民户主认可签字。工程竣工后,应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移民进行全面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由移民户主与施工队双方签字后交付使用,确保房屋无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
七、移民购买农村闲置房的管理
移民要求购买闲置房的,各安置地政府应严格把关,组织有关部门对闲置房进行质量论证和评估。不得向移民推荐有质量问题或存在质量隐患的闲置房,不得由移民擅自购买未经质检评定认可的闲置房。要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由移民户主和售房户主签订购房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各安置地要做好双方的协调工作,使移民买得称心、放心,不留后遗症。
八、落实移民建房责任制
各安置地要建立健全移民建房工作责任制,把责任分解到有关领导和部门,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施工程序,坚决杜绝不合格工程,防范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移民建房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凡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影响住房质量的行为,要立即纠正,纠正有困难的,要向上级部门汇报,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在移民建(购)房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给移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